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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你身边

有木有发生过以下这些事儿?

本该自付的医疗费用几经“手脚”

变成可报销的医疗费用?

又或者

传递假数据套取医疗保险基金?

 

 

 

 

以上这些,都不可取!!!

这些可都是犯法的!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明确了这些禁止行为。

 

 

 

解析

 

 

身边有哪些医疗保险骗保乱象?

 

虚列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虚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金额;不按规定审核参保人身份,导致冒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出具虚假诊断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结算单据、发票、证明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帮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违背诊疗规范进行过度检查、治疗、护理、康复等,造成社会保险基金不必要的支出。

 

 

 

医保骗保有什么后果?

受到什么惩罚?

 

根据《刑法》第266条,

医保骗保属于诈骗公私财物,

纳入诈骗罪范畴!

 

条例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服务协议追究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暂停履行或者解除协议。

 

 

来,我们一起学习了解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中的

相关条款~~~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药品经营单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社会保险待遇代发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以及服务协议,为参保人提供必要合理的服务,接受并配合监督。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列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虚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金额;

(二)不按规定审核参保人身份,导致冒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违反规定将参保人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结算;

(四)出具虚假诊断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结算单据、发票、证明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帮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五)不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待遇;

(六)违背诊疗规范进行过度检查、治疗、护理、康复等,造成社会保险基金不必要的支出;

(七)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承办社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前款或者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的,按照服务协议追究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暂停履行或者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资料来源:深圳社保,微信号(szsi12333)